“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市场化的实现路径
《中国招标投标网》

张利江/石新泓 2018-09-04

   “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目前在我国还处在早期发展阶段,推进速度并没有像预期那样顺利,“市场化”虽有中央的三令五申,但并未成为主要发展方式,“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还任重道远。

  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从总体上看,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及其电子化已有明确的制度体系作为支撑,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为核心的系列制度,为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建立了相对全面的框架体系。为了落实《“互联网+”招标采购三年行动方案》,各省大都建设运营了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电子招标投标,虽然有的地方实现了全流程电子化,有的地方还刚刚起步。

       第三方交易平台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和《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39号令),各省市出台了相应的平台整合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大部分省份明确支持交易平台市场化和交易场所市场化,也有部分省份鼓励交易平台市场化竞争,如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等省份,虽然开放对接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力度不一,但都在打破政府垄断建设运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朝着市场化方向发展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平台整合推进中暴露的问题

  2015年8月10日出台的63号文,拉开了我国第三方交易平台改革的大幕。该文明确提出整合的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体系,基本实现第三方交易平台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第一阶段工作任务目标已经基本完成,第二阶段工作要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要尽快建起来、系统联起来、数据用起来”的指示要求,以“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为实施路径,以信息化驱动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深化整合( 2016年9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在“全国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整合暨推进平台系统贯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至今日,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互联网+”究竟进展如何呢?

  各地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反馈姑且不论,不妨来看李克强总理2018年4月27日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目前平台覆盖范围还比较窄,有些第三方交易平台还没有纳进来;有关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不完善,有的资源交易只是简单搬个家;有的地方监管职能分散,存在多头监管和监管缺失问题。要坚持‘应进必进’原则,加快推进平台交易全覆盖,原则上所有第三方交易平台都要纳入平台。”

  从中不难做出如下推论:

  1.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尚未实现全覆盖,有些交易还游离在外。

  2.有些交易还是按老样子在进行,并没有真正规范起来。

  3.第三方交易平台尚未建立统一的监督体系。

  4.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尚需时日。

  在检测认证方面,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范围内政府交易中心平台通过检测认证的数量为18个,企业和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检测认证的数量为61个(《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话语体系的“平台”相当于63号文话语体系的“系统”)。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交易中心建设的交易平台通过检测认证的比例极低:全国至少1500家交易中心(含分中心)建有电子招投标系统,通过检验认证的比例不足2%。特别是从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换的数据量来看,政府交易中心平台的应用远不如企业平台那么成熟。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电子化进程,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互联网+”。虽然只有依托“互联网+”才有可能实现“整合建立统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已成各界共识,中央也多次强调要尽快实现平台的电子化,并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但为何这个进程未能像预期那样?

  依笔者之见,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真正坚持63号文提出的“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和“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基本工作原则。

      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的电子化包括三方面,即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此外还可以延伸出大数据分析决策支持系统等应用。在这三个基础系统当中,最关键的是交易系统,因为它既是支持交易各方实质性开展活动的系统,又是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两个系统作用的对象。

  如果不是要为交易提供便利以及对交易进行监督,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同理,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要向电子化平台转变,关键在于交易活动的电子化。在交易系统没有正常运行甚至缺位的情况下,建设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并无意义。反之,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缺位,交易系统则不可能长时间单独存在,或者至少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因此,实现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的电子化,应当优先发展交易系统,另外两个系统可以同步推进或者局部稍有滞后。

  交易系统建设与运营的尴尬

  很多地方政府认为,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营并不难。据笔者所知,不止一个省市在63号文颁布之后考虑过建设全省大一统的交易系统,对地市一级建设交易系统的活动一概叫停。这些省市的系统如今有些已经上线使用,但由于无法实现稳定可靠运行,支撑开展省级交易活动尚且跌跌撞撞,自然无法支撑各地市完成交易活动,于是只好默许各地市重启自建系统。有些省市财政紧张,无法划拨建设运营平台所需庞大资金,于是借助“金融创新”手段筹措,虽有金融机构愿意出资,但后来还是因为各种原因计划搁浅。

  这些省市的尝试未能取得预期成效,究其原因,一是建设运营交易平台本质上是一种电子商务活动,政府不宜包办。二是技术面临巨大挑战。交易系统的开发是一个集法务、实务、信息技术、平台运营于一体的复杂工程,系统的业务逻辑和流程比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更加复杂,更是需要长时间的磨砺和优化才有可能做到稳定可靠。三是运营非常繁琐,这对政府来说实在太难。例如,投标人此前从未使用过系统,但又通宵达旦制作投标文件,并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才上传文件是常有的事,平台运营方如果不是全天候提供强有力的客户支撑服务,用户体验糟糕自不待言,影响项目正常开展也不无可能。

  一些地方的交易系统(包括配套的公共服务系统)对外宣称非常领先,实际上由于系统架构旧、功能更新慢、客户服务差等原因,交易各方的使用体验并不好,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地方甚至长期电子和纸质“双轨”并行,反而增加了各方的负担和数据发生差错的可能性。例如,南方某电子招投标试点城市,投标文件在开标之后还需要人工导入评标环节,评标结束之后还需要手工录入中标价格,监管机构无奈只得出台管理措施,严防代理机构可能出现的疏忽。再有,笔者曾在中部某省的交易中心,目睹某机场摆渡车第二次招标因为一家投标人漏夜投标,却始终无法上传投标文件,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再次招标失败的实例。

  显然,从系统运营的初心,到系统功能的更新,再到用户服务的贴心,还有资源投入的随心,政府机构都不占优势。因而各方对全面电子化抱有的效率、阳光、节约等期待,久久无法兑现也就不足为奇。

  那么,为什么贯彻落实63号文提出的“社会参与”以及“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就可以更好更快推进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电子化?其实只要明白第三方交易平台本身属于商业活动,政府不过是参与交易的一方,因此第三方交易平台电子化属于电子商务活动,那么这个道理就已不言自明。

  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系统

  人们反对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系统的最大理由,是担心市场主体得不到有效监督;相反,如果政府机构或交易中心是“自己的”机构,有“纪律”约束,比市场主体更加值得信任。过去几年屡见报端的交易中心“窝案”,证明这种信任并不可靠。

  当然,并不是说市场主体有更好的道德修养和自我约束。监督不到位,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有可能腐化。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有利于发挥同行监督的作用。最后,也最重要的是,电子化时代的监督大不同于过去,只要把好系统检测认证及其信息公开的关口,再加上全过程永久留痕,违规操作更难遁形。刻舟求剑遗害无穷。

  还有一个反对的理由,就是称制度体系尚未完善,此时开放只会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显然还是受计划经济思维的拘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放手让市场去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制度体系,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经验。更何况我国的市场经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信用管理等方面,基本的制度框架已经就绪。相比改革开放初期,制度环境能好到哪里呢?

  突破瓶颈求发展

  其实电子招投标、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的整合和方案落实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仍有一些亟待突破的瓶颈:一为交易平台市场化建设程度极低,二为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主体不分,三为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处罚。

  交易平台市场化建设程度极低,主要表现在地方各级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普遍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特别是民营资本建立的交易平台与其对接。有的是发布相关文件,要求开放对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但没有机构对该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该类文件变成摆设;又比如对市场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运营的场所和设施提出苛刻的条件,要求20多个开评标室、要求运营机构人员通过当地的考试等等。

  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主体不分,主要表现在政府往往将交易、监督、公共服务的建设任务委托给一个部门或单位,建设部门又将系统开发权集中于一家企业,系统开发企业很多又成为系统运行后的运维方。在此状况下,系统开发企业为了保持其既得或预期利益,常常不支持或通过技术手段延缓公共服务平台或监督平台与其他交易平台对接,妨碍了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制度的实施。

  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处罚,比如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与特定的工具软件捆绑,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市场主体购买工具软件,限制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与其对接;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平台不开放数据接口,实质上是限制了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其对接,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提出的对接要求以各种理由搪塞,阻碍交易系统的专业化、市场化和集约化的发展,“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

联系我们Contact Us关闭

请您留言

fun88

感谢留言我们会尽快与您联系关闭发送